武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38号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武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138号原告:武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李某,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2万元,本息合计27.2万元(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由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李某向武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2‰,借款的到期日为2020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武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李某借种种理由不偿还借款,故起诉到人民法院。 李某未作答辩。 武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据1份、收据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武某分两次借给李某款12万元、8万元。2019年1月20日李某为武某出具借据一份、收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12‰。李某借款后未还款付息。2019年1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标准计算的利息为7.2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武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李某未依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武某要求李某还款付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武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给付利息7.2万元,2021年7月21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509号 下一篇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