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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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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550号
  • 案件名称

    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宽甸镇宽泰花园5幢1单元1602室。法定代表人:傅正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62412047354XW,住所地宽甸镇西环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1541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于2021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宽甸粮油加工厂临街营业房产权证号88××79号面积800平方查封其中108间和2楼全部面积563平方,之后于2021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宽甸粮油加工厂房屋坐落于宽甸火车站前不动产证号为宽甸房执第880097号房屋,由于该房屋现在正处动迁中,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鹤执行员 孙正辉执行员 苗玉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焕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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