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鹏、王维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判决书(2021)陕0422财保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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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财保10-1号案件名称
孙艳鹏、王维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艳鹏;王维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财保1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艳鹏,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维君,女,汉族。申请人王维君与被申请人孙艳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王维君申请对被申请人孙艳鹏驾驶的陕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陕04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孙艳鹏驾驶的陕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艳鹏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艳鹏驾驶的陕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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