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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2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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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2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2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春晖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73138482J。 法定代表人:张灵伟。 委托代理人孟鲁峰,系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3号楼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0T1Q006。 法定代表人:胡帆。 被执行人:胡帆,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39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9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执行费4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被执行人胡帆在西安佳帮手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届时本案参与分配;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不作处置。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胡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州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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