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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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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92号
  • 案件名称

    陈平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平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92号移送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平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平生罚金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11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平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平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平生金融账户,于2021年9月2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陈平生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平生名下有车辆,已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平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9679元,尚有9032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平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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