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全、李道贵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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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恢31号案件名称
李道全、李道贵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道全;李道贵;钱莉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贵,男性,1963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留坝县。 申请执行人:钱莉琴,女性,1962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留坝县。被执行人:李道全,男性,1960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留坝县。本院在执行李道贵、钱莉琴与李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XX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道贵、钱莉琴借款8万元、利息4600元,合计846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其中4万元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按照月利率7.2‰计算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按照月利率10.8‰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另有4万元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之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0.2‰计算,2019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3‰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5元,依法减半收取937.5元,由XX道全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李道全未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11月4日,李道贵、钱莉琴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被申请人李道全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执行人李道贵、钱莉琴同意,案件于2020年12月11日以(2020)陕0729执107号裁定书裁定终本执行。2021年8月16 日申请执行人李道贵、钱莉琴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立(2021)陕0729执恢3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全已经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道贵、钱莉琴早年离婚,李道贵在马道街租房生活,现居住在花草门村为五保户修建的房子中,因患脑梗长期服药,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状况较差。钱莉琴患有高血压、肠胃病等多种疾病,靠长期服药治疗。二人没有土地、山林补贴,也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申请人执行人李道贵身体状况不好,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其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救助条件,本院通过执行保险救助,向李道贵救助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道贵、钱莉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 审 判 员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 官 助 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姜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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