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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青久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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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53号
  • 案件名称

    郑青久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青久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郑青久,男,195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5701055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八家子村131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且逆向行驶,于2021年7月28日被海城市公AN局合并罚款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明,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07号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青久于2021年6月14日18时43分许,醉酒后驾驶悬挂5090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欢线198公里+670米海城市西四镇八家子村路段时,被后方邢卫东(涉嫌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驾驶的辽CHE26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追撞,导致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侧翻后与道路西侧行人耿春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郑青久受伤、耿春芳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郑青久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郑青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mg/100ml。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邢卫东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郑青久负次要责任,耿春芳无责任。经查,被告人郑青久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号牌。被害人耿春芳近亲属的民事赔偿问题在邢卫东交通事故案中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行车证复印件及车辆登记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诊疗介绍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邢卫东的证言;被告人郑青久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执法记录仪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明。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青久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郑青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青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青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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