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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方县万隆维也纳森林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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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64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方县万隆维也纳森林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方县万隆维也纳森林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连开;唐长富;邹国斌;补艳萍;谭慧英;潘海荣;刘永红;申湘娥;周高军;石慧;朱萍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647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0628661Q。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思贤,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亮,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方县万隆维也纳森林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万隆维也纳小区。负责人:向连开,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向连开,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唐长富,男,苗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邹国斌,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补艳萍,女,苗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谭慧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潘海荣,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刘永红,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申湘娥,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周高军,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石慧,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朱萍,女,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方县万隆维也纳森林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被告向连开、唐长富、邹国斌、补艳萍、谭慧英、潘海荣、刘永红、申湘娥、周高军、石慧、朱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物业管理中,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方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康 玲书 记 员 唐珍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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