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良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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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615号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良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良飞;司素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615号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20766X(1-1)。法定代表人:毕来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候良飞,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司素云,女,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良飞、司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候良飞、司素云与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玉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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