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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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81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银;孙改改;马轮;王彩琴;康国伟;贺娜;马磊;马军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银,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亢家沟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孙改改,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马银之妻。被执行人:马轮,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亢家沟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彩琴,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马轮之妻。被执行人:康国伟,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辛店乡龙泉路人,住该路。被执行人:贺娜,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康国伟之妻。被执行人:马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亢家沟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马军娜,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马磊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银、孙改改、马轮、王彩琴、康国伟、贺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69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次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马银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已兑付)。二、由被执行人康国伟于2021年9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已兑付)。三、扣划被执行人马银互联网银行存款10424.93元以偿还借款本金。四、由被执行人马轮、王彩琴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五、对被执行人马银、孙改改、马轮、王彩琴、康国伟、贺娜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收取执行费2464元,由被执行人马轮、王彩琴自愿负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剩余内容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祁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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