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30民初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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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99号案件名称
冯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冯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30民初1099号原告:冯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婷,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冯某夫妻共同财产款共计6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给付原告首款300000元(交接方式:由被告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孟村支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13×××64-6001后,再由原告领取)。被告在三个月内把其余的财产款300000元,汇入法院账户。二、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前协助被告依法办理河北宏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后,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领取第二期财产款200000元。三、孟村回族自治县百合丽湾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302室商品房的产权及两套房产的附属车位,归被告所有。原告负有协助被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义务。房屋变更登记完毕后,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领取第三期财产款100000元。四、上述房产及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五、分别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属于原被告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六、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静茹书 记 员 李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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