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2635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3号东方银座中心城。负责人:汤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扬,系原告员工。被告:张玉斌。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张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恒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芳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